关于《滁州市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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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我委拟先行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一)国家和省对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了新要求
        目前我市执行的是2012年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市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批复》(皖价服[2012]27号)文件,未制定明确详细的实施方案。近年来历次因上游价格调整进行价格联动时,大约滞后2个月左右方可确定调整方案,不能及时反映上游供气成本变动情况,对城燃企业和用气企业的经营管理形成一定困扰,急需根据国家和省文件新的精神对当前的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
        (二)天然气供求形势是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的现实需要
        滁城天然气主要气源为中石油西气东输一线。2017年后,中石油锁定了年度合同气量,滁城的年度合同气量锁定在2.35亿方,增量用气需求通过市场化气源(包括中石油竞拍气、第三方供应商、LNG等)解决。至2022年,滁城的年度供气量已经达到3.46亿方,2023年预计将达到3.85亿方,市场化气源占比将达39%。因市场化气源的价格较高且波动频繁,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成为迫切需求。
        二、实施方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部署,我委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8月起草了《滁州市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对联动机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9月4日,我委组织召开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企业服务中心、新奥燃气公司和5家重点用气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联动机制实施方案进行了研究讨论。会上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对方案的实施细节提出了建议,并取得一致。会后,我委根据部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实施方案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依据
        2023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3〕221号),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完善价格联动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提出了保障优先、同向联动、统筹兼顾三项基本原则。
        联动范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并提出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联动周期:每月联动一次。每月末依据当月实际采购成本核算,作为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的计算依据。每年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交接的月份(11月和4月),根据上游合同价格测算当季第一个月的终端销售价格,月末根据实际采购成本测算出差额,纳入下个月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价格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如当期采购成本较上期变动不超过(含)0.05元/方,则当期不进行联动,应联动未联动金额纳入下期联动时计算。
        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其中供销差率省文件要求不超过4%,我委根据燃气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调整为不超过3.5%。)
        本期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例:9月价格联动调整金额=(8月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7月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7月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9月终端销售价格=8月终销售价格+9月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方案还提出了控制采购成本、做好信息公开、依法加强监管等要求,以促进燃气公司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不定期对燃气公司等开展联合检查,如发现城燃企业存在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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